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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地税发〔2012〕64 号武汉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武地税发〔2012〕64 号

全文有效

2012.5.17

(武地税发〔2012〕64 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

各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7 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车船税减免事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需要由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事项的车辆范围下列车辆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有关规定,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免税证明:

(一)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辆,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 年内免征车船税。

(二)农村客运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三)其他保险机构难以通过车辆号牌或车辆登记证明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车辆。除上述车辆以外的其他免税车辆减免税手续的办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5 号)和《市地税局关于做好我市单位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198 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保险机构在向下列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且无需纳税人提供《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1、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辆。

2、警用车辆: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

3、外事车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4、新能源车辆:是指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了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型目录后,对纳入车型目录的机动车辆。

5、城市公交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有限公司、武汉市出租汽车公司;车辆类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的车辆。

二、关于车船税减免税事项的受理机关

单位车辆车船税减免税事项的受理机关为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个人车辆车船税减免税事项的受理机关为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由税政部门负责审核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

三、关于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办理减免税事项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口相应凭证及复印件;

2、机场、港口、铁路站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辆明细清册;

3、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备案资料。

(二)农村客运车船办理减免税事项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2、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运营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线路营运时间、线路及站点;

4、从事客运车辆的营运证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备案资料。

(三)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办理减免税事项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主户口及复印件,车主户口必须是农村户口;

2、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所载地址与车主户口所载地址必须一致;

3、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备案资料。

四、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和管理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由各区局按照总局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证明号码由十五位数构成:前六位为区局编码(见附件);中间四位为开具减免税证明年度;后五位为顺序码,由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开具顺序编制。各局要根据相关征管文书的管理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保管、发放、开具、存档等工作。

五、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使用要求对符合减免税要求且需由税务机关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范围内车辆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机构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供《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的,一律应按规定代收车船税。

附件:

1、《各区局编码对照表》

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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