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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税发〔2019〕2号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

09-29 鄂财税发〔2019〕2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9〕2号

全文有效

2019.2.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贯彻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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