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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税发[1993]84号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09-29 鄂税发[1993]84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鄂税发[1993]84号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2]2618号)精神,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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