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地方税务局印发《射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自有、承包(租)车辆经营客运业务的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射地税征[1997]1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26日
各基层税务所、直属税务所、稽查分局,有关纳税人:
为加强对个人自有、承包(租)车辆经营客运业务的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防止税源流失,现将《射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自有、承包(租)车辆经营客运业务的税收征管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射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自有承包(租)车辆经营客运业务的税收征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县个人自有、承包(租)车辆经营客运业务的现状,为规范征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务登记管理: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承包(租)合同、协议书、承包(租)人居民身份证等有关合法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人当月实现的应纳税款,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次月1-10日)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税款征收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人自有、承包(租)车辆从事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一律采取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核定税款及基金费。税款、基金费可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委托代征。采取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方式的,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表、纳税手册(客运车辆专用手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缴纳税款;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受托代征单位,报县局审批发给代征证书,并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代证协议,受托代证单位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代征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或受托代征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纳税人申报纳税事宜,并将纳税情况在纳税手册上登记,同时发给税讫标志。
四、发票管理:
个人自有、承包(租)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业务的,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他发票一律无效,用票业户应到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发售单位领取发票。
五、税务检查:
纳税人须将“纳税手册”随车存放,并将税讫标志自行粘贴于客运车辆档风玻璃右前方,以便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
六、违章处理:
对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