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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税务局:射阳县某驾驶员培训学校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2]19号

案件名称 射阳县***驾驶员培训学校-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你单位一些小额杂支费用支付时,由于对方没有给发票入账,所以收费时,通过少记收入的方法来抵充这些没有发票入账的费用,客观上造成了少记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事实。 2021年度: 2021年4月少记驾驶员培训收入58410.00元(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单位2021年4月少申报缴纳生活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增值税3306.23元(58410÷1.06×6%=3306.23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2021年4月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3306.23元,同时应补缴2021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306.23×5%=165.31元。 (三)个人所得税 2020年度 你单位2020年度账面实现收入13325450.64元(含税),少记收入455630.00元(含税),经核实后2020年度收入总额13781080.64元(含税),其中不含税收入总额13001019.47元。(13781080.64÷1.06=13001019.47元) 由于你单位2020年度费用核算存在如下问题:教练车维修费用分担不清,车辆保险费支出划分不清,教学场地租金费用与场地维修费用核算不清,教学场地租金费用与其他费用核算不清。你单位财务核算不规范,账目混乱,导致个人所得税难以查账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并经稽查工作组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单位2020年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2020年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3001019.47×10%×35%-65500=389535.68元,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826.80元,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86708.8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构成偷税

纳税人名称 射阳县***驾驶员培训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7954W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7954W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卢某某

处罚结果 对少申报缴纳2020年个人所得税386708.88元、2021年4月增值税3306.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5.31元,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分别计193354.44元、1653.12元、82.6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7-1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7-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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