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二罚[2022]26号
案件名称 徐州***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销售农夫山泉“软饮料”不开票、不申报,造成少计销售收入、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通过调取你单位的农夫山泉“软饮料”销售台账,发现你单位2020年12月销售收入119860.31元、2021年1~12月销售收入5806033.16元、2022年1~3月销售收入1385075.46元,经计算应补缴增值税:2020年12月12084.11元,2021年1月18979.84元、6月68994.64元、7月79219.11元、8月63762.27元、9月75283.98元、10月58654.20元、11月56514.94元、12月59531.73元,2022年1月58630.60元、2月63854.18元。 证据一:销售台账、询问笔录 证据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以上补缴的增值税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经计算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20年12月604.21元,2021年1月948.99元、6月3449.73元、7月3960.96元、8月3188.11元、9月3764.20元、10月2932.71元、11月2825.75元、12月2976.59元,2022年1月1465.77元、2月1596.35元。 证据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三)印花税方面 你单位销售农夫山泉“软饮料”及其他商品,2020年销售收入853024.10元、2021年销售收入6110827.37元、2022年1~3月销售收入1320050.14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经计算应按万分之三的税率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度多缴数抵减2021年度少缴数后,实际2021年度印花税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021年7月21元、8月49.50元、9月62.80元、10月37.70元、11月3.00元、12月24.50元,2022年1月21.10元、2月22.40元、3月18.10元。
证据一:销售台账 证据二:纳税征收入库信息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单位2020年、2021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本次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也无法提供完整的成本费用资料,对你单位2020年、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你单位主营业务为批发零售,属于“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根据系统内当地同类同规模行业2020年、2021年的应税所得率,本次核定2020年企业所得税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税所得率4%,2021年采用应税所得率4.25%。你单位2020年销售收入853024.1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4120.96元,应补缴4032.27元。你单位2021年销售收入6110827.37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59710.16元,应补缴6358.48元。
证据一:销售台账 证据二:纳税申报表 证据三:当地同行业同规模应税所得率统计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徐州***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MJB6F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EMJB6F
法人证件号码 3****************4
法人姓名 王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计收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增值税罚款307754.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3856.73元、印花税罚款159.05元、企业所得税罚款4032.27元、骗取留抵退税罚款88090.25元。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处3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7-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7-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