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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发[1998]13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关于由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代扣代缴印花税的通知

09-29 沈地税发[1998]13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关于由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代扣代缴印花税的通知

沈地税发[1998]1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地税局、工商银行各支行:

  为了加强我市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搞好源泉控制,经市地方税务局与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共同研究,确定各级工商银行为我市印花税的代扣代缴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沈政发[1995]10号文件精神,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工商银行从事借款业务,签订借款合同的单位和个人(签约双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于合同签订时缴纳印花税。

  二、借款合同包括各类短期借款合同和长期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同一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四、对借款合同应贴的印花,地税部门委托各级工商银行信贷管理机构代扣代缴印花税,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一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五、按照《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代售印花税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单位应向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并由市地方税务局行为税处审批备案。地税机关和代扣代缴单位要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1.地税机关应与代扣代缴单位签订合同,并核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印花税代扣代缴许可证》;代扣代缴单位要指定专人办理印花税代扣代缴的各项业务。

  2.代扣代缴单位要按税法规定认真计算应缴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代扣代缴的税款必须专款存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规定的报解期限和数额,向地税机关办理报解。

  3.代扣代缴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如有丢失,应负责赔偿。

  4.要认真建立印花税的代扣代缴、报解、检查等项制度。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代扣代缴单位进行辅导和检查,代扣代缴单位须详细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六、代扣代缴单位所需的印花税票,分别由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及各支行信贷部门到地方税务局咨询事务所领取。其中,市分行到市地税局咨询事务所领取;各支行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咨询事务所领取。对印花税票的领取、发售、保管、报解等,按沈地税二字[1995]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代扣代缴单位代扣借款方印花税实际金额3%的手续费,由市地税局咨询事务所返给,不得在税款中坐扣。

  七、各级工商银行除对上述借款合同代扣代缴印花税外,还应积极协助税务部门监督检查借款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如发现未贴花完税的,令其贴印花税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银行各支行,要把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与行政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对借款合同的检查、处罚、考评、建制等工作,要互通情况,相互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九、本通知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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