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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财[1998]108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09-29 沈地税财[1998]108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财[1998]108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文件第二条 :"关于纳税人由于搬迁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税问题,"各基层局在受理纳税人免税申请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市地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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