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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提示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提示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0.3.13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0年全省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即将开始,为了方便您更好地掌握纳税信用评价政策,取得良好的纳税信用,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良好的纳税信用能给企业带来许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每年4月底前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在每年4月末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产生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针对自身的真实状况,可以选择以下补救措施:

一、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一)纳税人应优先选择网上申请方式

网上纳税信用补评申请操作:纳税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进行网上申请,具体操作指引如下:

1.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

 

 

2.如果纳税人存在尚未办结的违法行为信息或者稽查案件,则不允许进行纳税信用补评申请。

3.如果纳税人不满足补评申请资格,则系统也不允许进行补评申请。

4.如果纳税人符合补评申请资格,则填写相关信息,选择申请原因后保存提交。

(二)不具备网上申请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见下表: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申请补评的年度

申请原因

□1.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已结案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依法处理并办结

□3.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结案

□4.对未予纳税信用评价的原因有疑问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备注:1.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补评,届时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2.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返纳税人一份。

          3.主管税务机关(章)指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二、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一)纳税人应优先选择网上申请方式

网上纳税信用补评申请操作:纳税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进行网上申请,具体操作指引如下:

1.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复评申请”。

 

 

2.如果纳税人存在尚未办结的违法行为信息或者稽查案件,则不允许进行纳税信用复评申请。

3.如果纳税人不满足复评申请资格,则系统也不允许进行复评申请。

4.如果纳税人符合复评申请资格,则填写相关信息,选择申请原因后保存提交。

(二)不具备网上申请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见下表:

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申请复评的年度

年度评价结果

申请原因

□1.对纳税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有疑问

□2.对直接判为D级有疑问

□3.对涉税申报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4.对税(费)缴纳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5.对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6.对登记与账簿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7.对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8.对税务稽查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9.对外部评价信息指标扣分有疑问

□10.其它: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备注:1.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复评,届时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信用复评信息。

          2.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返纳税人一份。

          3.主管税务机关(章)指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三、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三种情形

情形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情形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情形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二)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见下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评价年度

评价结果

具体原因

□1.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

其中,涉及以下指标的,请填写纠正日期及说明:

□010304.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010502.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010503.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

□010504.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

□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纠正日期:               

纠正情况说明: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已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天内足额补缴

□3.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

□4.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谨承诺:

1.对申请修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无异议,且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

2.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3.违背承诺自愿接受惩戒,并承担相应责任。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纳税人公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

备注:1.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2.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特此通告。

附件: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docx

          2.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docx 

         3.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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