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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发[1997]202号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会福利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沈地税发[1997]202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会福利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1997]20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税局、民政局:

  现将《沈阳市社会福利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是地方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宣传辅导工作,强化管理力度,更好的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已批准减免税的社会福利企业,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应会同民政部门在9月末前全面进行年检,填报《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年检表》和《社会福利企业申请减免税报告表》,履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 件的,应取消减免税照顾。区县地税机关统计汇总后,填报《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统计表》,并于10月20日前报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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