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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个[1997]16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保险公司聘用的营销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09-29 辽地税个[1997]161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保险公司聘用的营销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7]161号

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为规范各类保险公司聘用的营销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法,经研究决定,各类保险公司聘用的营销人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工作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可按35%比例税前扣除。计算方法:月应纳税所得额=(月金收入×(1-35%))-法定扣除额-津贴、补贴定额扣除额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规定仅适用于保险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营销人员。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和固定职工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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