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7]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6]300号
失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国税一[1996]20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沈一字[1996]233导)文件第六条 关于确定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相应废止。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