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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一[1996]254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09-29 辽国税一[1996]254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25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沈阳、大连):

  为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大面额(百万元以上,以下同)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几次以文件和明传电报的形式,要求加强上报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大面额专用发票数据工作,省局也先后几次下文强调上报工作。目前看,我省上报数据工作开展得不理想,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全面,已经影响到大面额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望接到《通知》后,认真总结前段时期的经验,加强管理,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2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文件中有关要求执行,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和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到上报数据工作的重要性。上报数据工作是保障防伪税控系统的重要手段,是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大面额专用发票监控的途径,这项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影响到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为堵塞防伪税控系统可能出现的漏洞,各地要加强对上报数据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数据统计要准确、全面。省局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各地业务管理部门与技术部门要密切配合,工作要相互协调。业务管理部门要全面收集数据,技术部门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时间,将统计数据传到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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