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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一[1996]232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八)

09-29 辽国税一[1996]232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八)

辽国税一[1996]232号

全文有效

  (五)、连续6个月零申报或负申报的企业;

  (六)、有偷税行为的企业。

  十三、年度验证结束后,国税机关应根据验证情况,及时填写年度验证情况统计表和年度验证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

  十四、本规定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由市国税局进行资格审查,上报省国税局批准确定,须具备以下条 件:(一)、熟悉财务会计和税收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的专业资格证书,依法开展各项业务;(二)、具有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资格,接受国税系统税收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从事税务代理3年以上;(三)、具有丰富的财务、税务审计经验,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经批准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验证审计报告的内容要求进行审计。

  十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本规定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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