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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票字[1996]第233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国税票字[1996]第23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9日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关于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安排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增值税的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3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精神,结合沈阳市具体实际,现就1996年底前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安排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1996]139号文件争取1997年7月1日前全面推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至迟不超过1997年年底。其中“四省一市”(辽宁为其中之一)根据自身条件,先走一步精神。同时也是为减轻明年沈阳市推行工作中企业户数多的压力,保证防伪税控系统正常运行,市局决定对现代开百万元专用发票企业及计划明年一季度上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中的一部分在96年底以前全部上完。

  二、1996年年底前,十万元版推行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使用户数为200户,具体数目分配如下:(略)

请各分局将分配上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名单(样式附后)于十月二十日前上报市局票证管理处。

  三、设备的购置。根据一年来的工作实践,及全国各省、市工作交流来看,自行购置设备的,在操作上、售后服务上、技术处理上,均存在问题,影响了开票工作。为此,为保证工作上的需要,在设备的配置上,确立三项原则,即统一设备型号、统一购置安装、统一技术服务。

  四、技术培训。开展防伪税控系统运行及维护工作的培训,包括对税务系统内部和对企业两方面。计划从11月初起,每周1期,每期20户左右企业的实践培训,至年底前计划培训8期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的培训班。

(具体培训计划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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