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条 形章 ”和“发票专用章 ”的通知
辽国税传[1996]3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各地正在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及新的税务登记编码工作。为此,省局决定全省统一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条 形章 "和"发票专用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更换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更换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条 形章 "和"发票专用章 "刻制手续,并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启用新印章 。
二、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条 形章 "和"发票专用章 "的刻制手续,并从使用发票之日起启用新印章 。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办理"发票专用章 "刻制手续。
四、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条 形章 "和"发票专用章 "由省局统一规格、式样,各市国税局自行组织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