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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发[2004]207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票”抵扣凭证稽核比对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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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票”抵扣凭证稽核比对操作规程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4〕20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四票”抵扣凭证稽核比对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四票”抵扣凭证稽核比对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四票抵扣凭证的检查、采集、汇总传输及稽核比对程序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四票抵扣凭证的数据导入率和稽核比对相符率,减少比对不符、缺联发票、重号发票和滞留发票份数,依法打击利用四票抵扣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四票抵扣凭证的数据采集、检查、汇总传输和稽核比对工作。

  第三条 四票抵扣凭证由基层征收分局负责采集、检查、汇总和上传;由市、省级信息技术部门负责逐级传输,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稽核比对。

  第四条 四票抵扣凭证信息的采集、汇总、传输和稽核比对工作,在税务机关内部涉及:流转税业务管理、信息技术、计统和稽查等相关部门;外部涉及:地税、海关、国库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相关职能单位。为提高四票抵扣凭证稽核比对工作质量,明确各部门责任,做好协调配合,参照金税工程职责分工情况,确定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间四票抵扣凭证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流转税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四票抵扣凭证的采集、检查、汇总传输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对技术部门提供的稽核比对异常结果的调查分析;

  三、研究解决四票抵扣凭证有关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四票抵扣凭证导入率和稽核比对质量的业务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信息技术部门职责:

  一、税务端、企业端相关软件的下发、安装、升级和维护,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进行业务培训;

  二、数据的检查、汇总和上传;

  三、按时从上级税务机关下载四票稽核比对结果日志;

  第七条 计统部门职责:从国库取回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并与国库、海关等相关单位核实清楚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必录的各项指标口径,确保海关完税凭证的票证齐全、数字准确,负责海关完税凭证的采集工作。

  第八条 稽查部门职责:经调查分析,确实存在偷骗税嫌疑的稽核比对异常结果的查实。

  第九条 四票抵扣凭证数据信息采集方式

  根据简化程序、方便采集、便于操作的原则,四票抵扣凭证信息采集分为:税务端信息采集和企业端信息采集两大板块。

  一、税务端采集的四票抵扣凭证为: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二、企业端采集的四票抵扣凭证为: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存根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此四票抵扣凭证由纳税人负责初始采集、检查,税务机关负责检查、采集、汇总工作。

  三、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由地方税务局负责采集,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接收汇总上传;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暂由国家税务局采集,待条件成熟后,实现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传递。

  第十条 抵扣凭证信息采集内容:

  一、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内容:纳税人名称、购方税务登记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金额、税额、发票号码、抵扣联主管地税机关代码和发票类别。

  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采集内容:纳税人名称、购方税务登记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金额、税额、发票号码、发票类别。

  三、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和第五联信息采集内容:纳税人名称、购方税务登记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金额、税额、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进口口岸名称。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采集内容:纳税人名称、购方税务登记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代开税务机关代码、金额、税额、发票号码和发票类别。

  第十一条 为明确基层征收分局和纳税人的部门责任,便于工作,提高效率,防止职责不清和相互扯皮现象的发生,四票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检查、汇总传输工作责任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内部采集、检查和汇总工作的职责划分。流转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总体业务协调,包括:业务的传达和解释,采集工作的部门协调和配合;办税服务厅负责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报送的四票抵扣凭证录入信息进行检查、采集和汇总,具体人员为“一窗式”申报窗口工作人员;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由计征部门负责从国库取回,并与国库、海关等相关单位核实清楚总局要求必录的各项指标口径,确保海关完税凭证的票证齐全、数字准确。并负责将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录入系统,运用数据检查软件对采集的电子信息进行检查;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由代开部门负责汇总整理,确保代开专用发票的票证齐全、准确无误,并负责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录入系统,运用数据检查软件对采集的电子信息进行检查。

  二、企业具体办税人员负责企业在申报当期取得的四票抵扣凭证信息采集、汇总工作,并对信息采集内容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经核实、确认数据准确无误的,在纳税申报期内,存入磁盘,形成电子数据,与《四票抵扣凭证信息开具清单》、《四票抵扣凭证信息采集清单》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企业端采集信息的检查。企业办税人员在对当期四票抵扣凭证数据信息采集后,在存盘报税前必须是用数据检查软件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检查,通过微机自动进行数据审核检查,发现手工信息采集的漏洞和错误,便于及时修改和更正,满足税务机关数据比对工作的要求,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企业办税人员对手工采集的信息在使用数据检查软件自动审核的同时,还要进行人工检查,对采集的四票抵扣凭证信息与原始抵扣凭证逐笔进行人工核对,并与打印或填写的《四票抵扣凭证信息采集清单》或《四票抵扣凭证信息开具清单》逐项核对,既要对明细数据进行审核,也要对汇总数据进行审核,确保采集内容全面、完善和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税务端报送信息的检查。税务机关申报受理人员在受理企业报送的四票抵扣凭证采集信息时,首先对企业报送的各项纸制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申报资料齐全。其次,运用数据检查软件逐户进行核查,确保企业端采集的电子信息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申报受理人员,在受理企业申报时,要对企业报送的四票抵扣凭证资料进行下列审核:

  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各相关栏次,是否有四票抵扣凭证数据在当期申报抵扣和开具;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中有四票抵扣凭证数额的,要审核企业是否填制《四票抵扣凭证信息采集清单》和《四票抵扣凭证信息开具清单》,是否符合报送要求,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相应的栏次核对,是否一致。

  第十五条 对经检查核实无误的信息,受理申报人员方可进行税务端信息采集,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实行票表比对。凡填写信息不全,项目不分列,不符合填开标准,电子数据无法采集的,一律不得申报抵扣税款,并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移交不同部门处理。对因企业磁盘质量原因,造成数据无法采集的,必须要求企业重新报送磁盘;对填写错误,纯属笔误的,要求纳税人写出书面证明材料,说明情况,待数据修改正确后,重新申报;对有偷税嫌疑的,应移交评估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四票抵扣凭证的汇总传输。区县级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将办税服务厅和其他部门采集的四票抵扣凭证信息汇总,于每月征期结束后2日内,将汇总数据传递到市局FTP服务器;市级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将分局采集上传的信息数据汇总,同时接受地税部门采集的货运发票电子信息,于每月征期结束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将接收的电子信息及时上传。

  第十七条 四票抵扣凭证信息的稽核比对。四票抵扣凭证信息实行总局一级比对。总局将各地上传的信息汇总检查,对符合比对要求的数据,直接导入比对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对无法导入的数据,总局通过内部网站予以公布,并据此计算出各地的导入率。通过导入数据的稽核比对,确定各地四票抵扣凭证的比对相符率和比对不符率。对比对相符的,允许企业作为进项抵扣;对比对不符的,要求各地查明原因,根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十八条 宣传培训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和税务机关信息采集的准确率,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针对抵扣凭证数据采集、检查、汇总传输和稽核比对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全面系统地培训申报受理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提高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操作水平,提高对稽核比对工作的认识,要求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规定,准确录入四票抵扣凭证信息,切实运用数据检查软件对录入的信息认真审核。税务机关要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方法采集抵扣凭证信息,做好国家升级软件宣传和辅导工作,确保企业端和税务端软件的顺畅运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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