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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发[2004]194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09-29 沈国税发[2004]194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4〕194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工作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金税工程顺利运行,优化服务单位对应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培训、设备购买、安装、服务等工作,明确服务单位、防伪税控企业、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监督服务单位的服务工作,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监管内容仅就省级服务单位辽宁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沈阳地区的防伪税控系统服务业务。

  第三条 我市防伪税控服务的监管部门是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向服务单位的监管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请示上报。

  第四条 服务内容

  1、为防伪税控企业提供销售税控装置、培训、安装、维修、更换设备、技术咨询、上门服务、回访等内容的服务。

  2、协助税务机关做好防伪税控两卡管理、数据采集等工作,保障金税工程顺利运行。

  第五条 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航天信息总公司确定的服务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为企业和税务机关提供服务。

  第六条 监管规定及措施

  1、严格按照国家、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经销防伪税控设备、收取有关费用。

  2、不得强迫向企业销售计算机、打印机、耗材及其他非专用设备、资料等。

  3、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延迟企业的合理服务要求,或随意变更服务形式。服务态度要热情。对于不属于服务范围的业务应向纳税人解释清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在为企业发售、补发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时,必须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或管理手续办理,不得擅自向企业出售专用设备。

  5、无偿为企业在保修期内的专用设备提供维修、更换服务。

  6、不得收缴注销、升级企业的专用设备(包括企业在注销或升级时两卡已经损坏的),这部分设备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

  7、当企业在发生设备损坏而无法开票、抄报税等情况时,处理问题的原则应以确保企业申报数据完整为第一原则,并根据此原则为企业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服务,如遇特殊情况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请示,维护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8、必须对防伪税控设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发、存信息和对企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发售、收费、服务、投诉等各种信息有完善的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记录信息要完整,便于查找问题、解决纠纷和数据统计等。

  9、纳税人对服务单位的收费、服务、技术能力、工作效率等方面如有意见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将对此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纳税人。确有问题的,监管部门将责令服务单位限期整改。

  10、服务单位不得以税务机关名义对纳税人进行收费,一旦发现,核实属实, 监管部门将直接向服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反映,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1、监管部门定期对服务单位在沈阳市的服务工作,包括设备管理、收费、培训、技术支持等工作进行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服务单位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作出整改或调整。

  12、服务单位多次发生违规行为并对监管部门意见未进行整改,监管部门将直接向服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反映,严重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起执行。原服务单位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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