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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函[2004]92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

09-29 沈地税函[2004]92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4]92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局务于今年8月15日前将已领取尚未使用的纳(免)税证上缴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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