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社保费征收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4]66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社保费征收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社保费征收目标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社保费管理工作,提高征管质量,实现收入稳步增长,确保年度计划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基本原则
1.巩固社保试点成果,进一步贯彻"税费并重、税费统征"和"五个同步"原则,坚持"三定、四同、两制、一确保"的征收管理办法,加强费源管理,夯实基础建设,推进信息化进程,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均衡入库和应收尽收,全面完成征收任务。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计划执行中发生的重大费源变化,经市局研究同意,可适度调整年度计划。
3.考核结果与核拨基层局征收经费挂钩。
二、考核内容
对各基层局完成市局下达的社会保险费计划以及征管质量指标等内容进行考核。
1.收入进度考核:市局将分别按半年和全年对基层局完成社保费计划情况,分费种分别进行考核,(下同)。具体指标:上半年要完成全年计划的50%,年末要完成社保费计划的100%。
2.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两率一面"综合指标达标考核。即:申报率达标为90%,入库率达标为95%,检查面完成率达标为100%(检查面达到20%,视为100%)。
三、经费核拨方法
1.经费基数:
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两险")按完成额的0.8%核拨经费(其中:棋盘山分局、辽中、新民、法库、康平局按1%核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等三个费种按完成额的0.4%核拨经费(其中:棋盘山分局、辽中、新民、法库、康平局按0.5%核拨)。
2.超收增拨经费:年末实际完成数超过市局核批年度计划的,对超收部分增拨经费,即"两险"超收部分增拨付0.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等三个费种超收部分增拨0.1%。
计算公式:(实际完成数-年计划数)×超收部分增拨比例
3.减收减拨经费:
(1)收入计划进度按费种完成数,分别进行考核,半年为50%,全年为100%。完不成收入计划进度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拨按该费种实收额应核拨经费的0.5%。
计算公式:(按费种实收额×经费拨付比例)×[(计划进度-实际进度)×100]×0.5%
对上半年没有完成收入进度,但年末完成核批计划的,上半年经费减拨部分不再补发;对上半年完成收入进度,但年末未完成核批计划的,按下半年未完成进度减拨经费。
(2)对综合征管指标未达标的,以全年收入进度考核后的应核拨经费为基数,综合征管指标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拨0.5%的征收经费。
综合征管指标:∑实际各指标情况/∑单项指标达标标准×100%即:(申报率+入库率+检查面完成率)/(90%+95% +100%)
其中:申报率:(日常申报户数+零申报户数)/(日常申报户数+零申报户数+未申报户数)×100%:
入库率:入库额/申报额×100%;
检查面完成率;调整后检查面情况/检查面达标标准×100%调整后检查面系指检查面超过20%的按20%计算,不超过20%的按实际折算;
检查面:检查户数/缴费登记户数×100%
计算缴费登记户数时,允许将注销户、非正常户等情况扣除。
数据来源:收入进度情况、入库额、申报额以基层局上报市局计划统计处的会统报表相关数据为来源,其他指标以基层局上报市局社保处的《社会保险费综合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为来源。
四、考核及兑现方式
1.上半年收入进度考核在当年的7月份进行,并按考核结果兑现上半年征收经费。
2.全年收入进度以及征管质量指标考核,在次年1月份进行,并兑现征收经费。
五、其他
本办法由市局(社保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