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条例》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全文有效
(经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6月20日通过,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27日起施行)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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