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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7]103号

全文有效

2007年7月23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财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市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向其他同级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应向同级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提供市本级土地的出让、划拨相关数据,其他相关数据由各区、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提供。各单位需提供的数据(详见附表1、2、3),土地等级和价格由国土部门以文件形式及时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表中可不填写土地等级,土地价格按规定提供。

  二、各级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时,应发给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纳(免)税通知单(附表4),纳税人持通知单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免)税手续。税务机关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手续,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免税手续。国土部门凭纳税人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和回执继续给予变更土地使用权权属,并将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复印件、回执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否则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

  三、地方税务部门各基层局征收科应在收到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数据比对,并将比对结果转交主管税务所,将少缴或未缴税款及时入库。综合征管科将收到的信息建立数据库,由专人负责管理。

  附件:(略)

  1.国土部门提供已有地籍信息表

  2.国土部门提供房地产变动情况表

  3.地方税务 财政部门向国土部门提供信息表

  4.土地增值税纳(免)税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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