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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所转发的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所转发的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7年7月13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办理纳税事项确认的程序问题

  (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操作程序。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保险公司,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保险公司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项确认的变更,即在原纳税人纳税事项确认中做代收代缴车船税项目的确认,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在表中“备注”栏填写“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操作程序。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保险公司,各基层局要督促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同时按上述办法进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事项确认。

  (三)具体操作部门。在新征管软件进行纳税事项确认操作时,进行变更操作由登记受理岗负责;新办税务登记由登记审核岗负责。

  (四)纳税事项确认变更的软件操作:

  1.进入“登记受理岗”模块;

  2.进入“纳税事项确认变更”;

  3.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后,按“回车”键;

  4.选择“增加税种”,对要核定的税种进行录入;

  办理车船税纳税事项确认后,各基层局要向纳税人打印新的纳税事项确认表。

  二、关于扣缴单位申报及补缴税款的操作问题

  (一)关于扣缴单位税款解缴操作流程问题。待省局软件升级改造后予以确定。

  (二)关于补缴税款的录入。目前“金税三期”软件的车船税已按新的征收品目维护,如果涉及补缴往年的税款,企事业单位的进入“税票录入”功能;个人的进入“临时征收开票”功能,为纳税人建立临时征收户籍。在新的税目中录入相对应的旧的税目(详见附表),手工修改税额标准。

  三、其他要求

  (一)基层局要对辖区内的扣缴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营业部逐一排队,进行登记,纳入管理,保证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68号)第三条第7款“实行报账制的保险机构不能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可由上级保险机构将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划转到代征单位,再由代征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的要求,及时通知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营业部,尤其是所属的报账制单位,及时开立账户,按时上解税款,不开立账户的不能办理登记。

  (三)纳税事项确认工作应于7月末之前完成。

  附件:

  1.沈阳市车船税新旧税目对照表

  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6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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