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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农[1999]25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09-29 辽地税农[1999]252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辽地税农[1999]25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签订房屋产权转移合同(包括购房人从银行取得的抵押凭证)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或采取分期付款的其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计税依据一次性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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