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
锦地税发[1999]第35号附件8
全文有效
1999年
为了加强税收法制监督工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
(一)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违章行为给予行政罚款处罚时,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
(二)地税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违章行为当场作出处以 20元以下罚款决定时,税务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对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税务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不受此条款限制。
(三)地税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处以20元以上罚款决定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同时交给当事人,责令其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
(四)在本地发生重大复杂比较有影响的偷、逃、抗税案件,在结案前上报上级地税机关。
(五)对个人给予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的第二日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六)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地税机关决定受理后或裁定不予受理后的五日内报上级地税机关。
(七)纳税人要求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税务机关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在听证会举行的前三天,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八)纳税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地税机关在接到起诉状副本的第二天,要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被诉机关要随时将案件审理情况及审判结果报告上级地税机关。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