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1997]197号
全文有效
1997.08.0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今后的工作中,如遇到“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稿酬所得”难以区分的问题,均按照此文件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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