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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税一[1994]132号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辽税一[1994]132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税一[1994]132号

全文有效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内贸易部、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内贸农字[1994]166号《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七条 规定的实行预交增值税的企业,如预交金额比实际应交数额大,又确需退还多交税款的,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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