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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函[2015]47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大包干”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沈地税函[2015]47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大包干”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47号                    

全文有效

2015-4-17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你局《关于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大包干”认定的请示》(沈地税一稽发[20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货物运输代理业和港口船舶代理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32号)第八条第二款,“实行‘费用大包干’方式提供本办法征税范围内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确认计算方法的,须报经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的规定,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采取“费用大包干”方式确定营业税营业额。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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