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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函[2015]52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09-29 沈地税函[2015]52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52号                      

全文有效

2015-4-24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为对方开具发票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你局请示的付款单位(发票取得方)未能取得发票,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况,不应依据该条款对发票取得方进行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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