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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14]2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09-29 辽地税函[2014]24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4]24号                  

全文有效

2014-2-8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取消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4]52号)文件精神,全省将暂缓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河道费”)和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目前,急需对发票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要求说明如下:

  一、从2月1日起,停止征收以票管税及代开发票环节的河道费和价调基金。

  二、各地要认真核对以票管税及代开发票综合征收率中的相关内容,对存在河道费和价调基金的发票综合征收率,各市局需通过核心征管系统的“发票综合征收率维护”模块,手工调整。

  全省暂缓征收河道费和价调基金的其他相关事宜另行下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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