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鞍山市企业接受外省市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鞍地税发[2010]87号
全文有效
2010.11.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确保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应收尽收,对外省、市劳务派遣公司到鞍山市企业派遣劳务用工的,按照如下程序,认定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的纳费人和纳费地点。
一、鞍山市受派遣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和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如下资料:1.外省、市劳务派遣公司营业执照;2.派遣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手续;3.派遣双方提供的劳务派遣合同(协议);4.派遣公司缴费凭证(原件)。
二、外省、市劳务派遣公司已在注册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劳务派遣合同(协议)明确劳务报酬、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用(手续费)并且如实拨付的,社会保险费回注册地缴纳。
三、鞍山市受派遣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外省、市劳务派遣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2.派遣合同(协议)中未明确拨付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费的;
3.不能如实提供劳务派遣公司缴费凭证(原件)的。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