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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盘锦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行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盘锦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行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0.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决定修改《盘锦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行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修改为:“1.个人消费者索取的由辽宁省税务局(含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机打普通发票,经营者为个人消费者开具时在“‘付款单位(个人)’”栏填写‘“个人”两字或者‘“个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手机号码’”,均可参与发票摇奖。其中, ‘“付款单位(个人)’”栏只填写‘“个人’”两字的,只能参加一等奖摇奖;填写‘“个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手机号码’”的,可以参加一、二等奖摇奖;未填写‘“个人’”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二、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修改为:“2.个人消费者取得由辽宁省税务局(含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机打普通发票票面金额超过100元(含)的发票,即可自动参加当期摇奖,每100元金额赋予1个摇奖基础号码,金额不足100元不参加摇奖。”

三、第一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参与区域: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参与行业的经营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个人消费者依法开具并且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由辽宁省税务局(含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机打普通发票属于发票摇奖范围。”

四、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二)摇奖号码:由辽宁省税务局(含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机打普通发票票面上方的代码、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顺序号码按照发票金额每百元设置一个。”

五、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修改为:“1.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第90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等奖中奖人可在兑奖期限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兑奖部门(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03号,兑奖咨询电话:0427-3130203)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奖金不滚入下期。”

六、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修改为:“2.一等奖中奖人兑领奖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由辽宁省税务局(含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机打普通发票(原件),否则不予兑奖。发票中填列个人姓名的,须与领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一致。”

七、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二)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进行认真核对,对发票摇奖活动存有不明事宜的,可拨打咨询电话3130203;遇有经营者拒绝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可直接拨打12366举报。”

八、本公告于2018年10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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