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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10]2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09-29 辽地税函[2010]20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0]20号      

全文有效

2010-01-26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下列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表样自行印制。

  二、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对国外投资的企业、对国外支付款项的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各市局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提前告知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做好企业填报报告表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企业及时、准确填报。

  有关“金税三期”录入说明另文下发。

  附件: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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