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务登记表式样的通知
辽地税征[1998]第40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2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对税务登记表的式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将修订后的税务登记表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税务登记表启用时间
修订后的税务登记表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辽地税征[1996]4号文件下发的税务登记表式样同时废止。
为了确保征管现代化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行,征管现代化试点单位在1999年3月末之前要完成税务登记表的换发工作。在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之前,非征管现代化试点单位可继续沿用现行税务登记表,待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同步启用修订后的税务登记表。
二、修订后的税务登记印制要求
各地要根据省局提供的式样,自行组织印制和发放。在印制过程中,未经省局同意,各地不得擅自改变税务登记表式样。
税务登记表采取按种类本式印制(具体实物式样省局另行下发),各地可在每种税务登记表的封三、封四印上《税务登记规范用语》等内容。
附件:税务登记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