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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函〔2019]22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辽宁省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后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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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辽宁省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后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函〔2019]229号

全文有效

2019.11.12

全省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4号)规定,我省计划于2019年11月启动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现将投资运营后基金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单位缴费、代扣代缴职工缴费主体责任。

二、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收业务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发〔2018〕11号)规定程序履行缴费义务,在税务征期内(一般为每月1至15日申报截止日期如为法定节假日,按期顺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并严格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缴费通知单上确定的应缴金额填写申报表并如实缴费,晚缴、短缴、溢缴将全额退费。

三、各参保单位要按照社保经办机构退费通知,及时办理退费业务。退费后,如在征期内,可以进行二次缴费。

职业年金按时精准缴费关乎基金能否按时投资运营,能否取得运营收益,涉及参保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维护稳定大局的责任,因工作疏忽大意造成职业年金缴费退费,未按期投资运营,导致职工利益损失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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