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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税发〔2019〕127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收据(章)领取和使用的通知

09-29 沈税发〔2019〕127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收据(章)领取和使用的通知

沈税发〔2019〕127号

全文有效

2019.10.9

各城乡居民医保代办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划转至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结合我市实际,为平稳有序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收据及专用章的领取和使用,加强票据(章)管理,方便各城乡居民医保代办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收据的使用对象

1.在校学生

2.非在校未成年人及成年居民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收据及专用章的领取

城乡居民医保代办单位到所属地区税务局领取《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收据)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收据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领取前需在沈阳市居民医保网上经办平台自行下载《城乡居民医保收据(章)领用表》(附件一),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所属地区税务局领取收据及专用章。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收据的填写

收据需填写日期,“付款人”项填写参保人员医保编号和姓名,“项目”填写“XX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金额”项填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小写金额,“合计金额”项填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写金额,“摘要”注明“收据丢失不补”,“收款人”项需签字。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收据的上缴

收据第一联“存根”由城乡居民医保代办单位留存,第二联“收据”由参保人留存,第三、四联定期(开具收据后的一个月内)上缴给所属地区税务局(三联据只上缴第三联,下同)。城乡居民医保代办单位在上缴收据前,需在沈阳市居民医保网上经办平台自行下载《上缴城乡居民医保收据信息汇总表》(附件二)进行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此表与收据第三联和第四联一起上缴给所属地区税务局,如有作废收据,则一式三联或四联一并作废上缴。

五、城乡居民医保代办单位为参保居民开具收据前,需确认居民缴费已实缴到账,杜绝在款项未实缴到账的情况下为参保人员开具收据。

六、城乡居民医保代办单位要认真做好收据(章)的登记、运输和保管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收据及专用章管理工作,收据运输应当确保安全保密,并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收据专用库房,确保收据的安全完整,并妥善保管好存根以备查。

附件:

1.城乡居民医保收据(章)领用表.doc

2.上缴城乡居民医保收据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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