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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宁东新税务机构正式挂牌。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机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南大街17号;联系电话:0951-5069690;邮政编码:750002。临时办公区地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17楼;联系电话:0951-5676027;邮政编码:750002。

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局的行政、业务印章7月5日正式启用。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驶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承继,纳税人尚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六、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税服务厅),位于宁东基地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地方税务局税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启用新的税收票证样式和发票监制章。在此之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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