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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函[2013]1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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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的批复

宁政函[2013]1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月18日

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免税申请书》(宁东字〔2012〕第0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你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房产税166918.86元、土地使用税199898元予以免征,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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