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宁地税函〔2008〕336号
全文有效
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
你司《中油宁夏销售分公司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函》(宁销函字[2007]27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你公司提出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址(财税字〔1997〕144号)中已有明文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你公司发放给离、退休人员及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住房补贴,考虑实际情况,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对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可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对支付给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住房补贴,可将支付的住房补贴并入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