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银川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0]77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财政(贸)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以下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的即征即退,仍按国税发[1998]467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