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2000]289号
失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的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由其主管的市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局组织实施对银川、石嘴山和吴忠市局的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经说明、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统计表等均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8月24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宁地税〈征〉发[1999]213号)废止。
二、银川、石嘴山和吴忠市局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法,在200 1年1月底前完成对县(市、区)2000年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自治区局在2001年2月20日前完成对“三市”的考核,具体考核方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