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纳税申报和征收期限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6年12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17号)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2017年度部分月份各税纳税申报和征收期限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2017年4月2日--4日清明节放假调休,共3天。4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二、2017年9月1日--3日古尔邦节放假调休,共3天。9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三、2017年10月1日--10月8日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共8天。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四、其他各月份纳税申报和征收期限不作调整。
五、其他地方各税的纳税申报和征收期限根据以上放假调休期限同时顺延,金税三期核心征管、个税、社保等征收系统和防伪税控等系统时间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调整。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