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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7年6月9日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税务机关具体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应当适用《裁量基准》。如果案件情况特殊,不适用《裁量基准》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理由。

  二、《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含本数。所称 “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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