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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所〕发[1997]16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1997]169号

全文有效

1997.06.2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方式,是控制税源和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的主要途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各地要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要以文书形式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扣缴义务人须知”等形式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由各市县税务机关以税务文书形式送达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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