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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函[2003]21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临时经营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宁地税函[2003]214号 我要评论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临时经营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宁地税函[2003]214号

全文有效

2003.09.08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临时经营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银地税发[2003]2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对个人发生的临时经营收入代开发票,可以按照宁地税(所)发[2000]48号文件中规定的所属行业计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能证明代开的临时经营收入属企业单位的临时经营收入,应将临时经营收入合并到该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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