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发布;2018年8月1日实施)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118号
失效
2004.07.05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按1500元/月标准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人均计税工资1200元/月的标准税前扣除。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俱建材商城等行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的广告费用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8%的部分、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和企业的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建筑业、 |
7 |
房地产开发业 |
10 |
饮食服务业 |
7 |
娱乐业 |
20 |
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
25 |
其他行业 |
10 |
一些企业利润率高于应税所得率需要调高应税所得率的,由市县税务机关报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提高应税所得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经营项目收入额占总收入1/2以上可视为主营项目。
第十条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可以比照其他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置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所得税优惠政策,达到安置比例的,可以比照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而减免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有关汇总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可依据以下原则执行:
(一)、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凡实行查帐征收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汇总的企业中有亏损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据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再按各企业所得的所占比例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投资者在本企业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经营所得/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投资者在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应纳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其中既有实行查帐征收的,又有核定征收的,只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进行汇总。
第十三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条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第十五条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第十七条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二)。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第十八条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
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行查帐征收的,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将各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后,各投资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第二十二条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征收方式,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三),具体鉴定办法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办法》(附件四)执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未申报或申报纳税不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投资者的法律责任。合伙企业申报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后,应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送交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现年度经营所得用于本企业上年度弥补亏损的审批事宜按照《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附件五)执行。
第二十五条此办法于2004年7月1日实行。
附件一:
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
附件二:
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
附件三: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附件四: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