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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农税〔2010〕3号青岛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财农税〔2010〕3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农税〔2010〕3号

全文有效

2010.5.14

各区(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基[2010]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仍执行1.5%;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仍执行1%。对同一纳税人购买两套以上普通住房的,从第二套起契税税率按3%执行。

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契税税率按3%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0年5月24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鲁财基[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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