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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税[2010]52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财税[2010]52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10]52号

全文有效

2010.10.21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房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方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拥有“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以及通过继承、赠与、分家析产和法院裁决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均为家庭已有的住房,不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购买普通住房,符合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需持房产部门的“无房证明”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

  购房人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执行原政策,在2010年10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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