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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农税[2008]11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契税问题的回复

09-29 青财农税[2008]11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契税问题的回复

青财农税[2008]11号

全文有效

2008.11.26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奥帆中心土地契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城投字〔2008〕131号)收悉。经落实,根据市建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崂山区东海路南青岛船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地块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建发【2007】181号)和市政府的批示意见(07类20071066号),以及四部门与青岛船艇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奥帆中心28号、29号(A、B、C)30号31号地块土地出让金3.17亿元已包含在拆迁补偿费总额9.2亿元中,不存在尾款问题。

当前,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把组织各项税收收入当做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请你公司务必在我局《契税纳税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缴纳契税,以保证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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