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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农税[2008]9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缓缴原青岛第二玻璃厂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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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缓缴原青岛第二玻璃厂契税的批复

青财农税[2008]9号

全文有效

2008.11.6

即墨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缓缴原青岛第二玻璃厂职工购买住房契税的请示》(即财农字〔2008〕129号)收悉。经研究,为尽快解决职工住房产权,保持社会稳定,同意你局缓征该单位契税83962.8元,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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